白燕(一級建造師注冊號:桂145131304335):
經查,2015年6月29日,由你擔任項目經理的廣西桂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寧市西鄉塘區工業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北區2#樓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人死亡。根據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報來的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關于廣西桂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6.29”建筑施工死亡事故結案的通知》(西府發〔2015〕6號),認定廣西桂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責任不明確,在高空搭設腳手架危險作業時,未安排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監督,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行為,致使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同時認定“佳禾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不嚴、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致使部分工作人員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時有發生,致使事故的發生”。作為該項目部的項目經理,你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6年1月15日向你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理告知書》(編號:桂建處理告字〔2016〕19號),你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我廳將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決定之前,暫停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擔任項目經理1年,時間從我廳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計算。同時根據原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收回你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證書編號:桂建安B(2013)0001811)。請你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持該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層2009室
聯系人及電話:覃 韻,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2月5日